金融>正文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山东将按最高上浮标准执行创业就业税收扣

发布时间:2023-08-31 03:18:59 来源:大众日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明确山东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据了解,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此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小菊 报道)

基金播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基金播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基金播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基金播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基金播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相关文章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媒体合作 |  我要投稿 |  诚聘英才 |  意见反馈

联系邮箱:396 029 142@qq.com

版权所有 基金播报

网站所登资讯等内容, 均为相关单位具有著作权,为传播更多的信息。